申请人:玛杉消费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6761号“CHIN SU FOODS NAM N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0775号“CHIN-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CONG TY CO PHAN HANG TIEU DUNG MASAN (also trading as MASAN CONSUMER CORPORATION)。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