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08401号“英皇國際幼兒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英皇國際幼兒園及图 21008401

阅读:126406 2018-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英皇幼儿园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8401号“英皇國際幼兒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91996号“英皇”商标、第6312051号“英皇”商标、第17508810号“英皇”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均未…

  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英皇幼儿园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8401号“英皇國際幼兒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91996号“英皇”商标、第6312051号“英皇”商标、第17508810号“英皇”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版权登记证及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皇國際幼兒園及图”与引证商标“英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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