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苏郎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3182号“京蘇国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931744号“国缘V”商标、第5037314号“国缘”商标、第3702297号“国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及合同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京蘇国缘”与引证商标“国缘V”、“国缘”“国缘及图”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