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囝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08879号“怀了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
2.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怀了妈”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