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龙运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通佳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274031号“谭医生DOCTOR T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179267号“谭医师及图”商标、第9139743号图形商标、第20398811号图形商标、第8435494号图形商标、第22223849号“嘿呗HEIB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显著性增强,已建立稳定的市场格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宣传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五的查询结果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失眠用催眠枕头、矫形鞋底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理器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护理器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失眠用催眠枕头、矫形鞋底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