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鸿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45865号“花之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344278号“花颂farzone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
申请人:陈鸿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45865号“花之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344278号“花颂farzone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