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理工新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67444号“新源信息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新源信息科技”源于申请人企业简称,凸显其打造新能源汽车车联网应用与服务的信息化、高科技的特点。“新源”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新源”二字本身不具备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2、已有其他含有“新源”二字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109886号“新源光伏XINYUANGUA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4、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800052号“新源”商标、第19085070号“深圳市新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16951221号“新源动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5、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三状态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电子芯片、半导体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传感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USB闪存盘、逆变器(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新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新源”虽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市的地名,但是其文字本意是更为常见的含义。申请商标中“新源”一词不易被认知为地名,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航仪器、电子芯片、半导体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