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佳一引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卫士(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1004号“vipch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951801号“VIP”商标、第20165202号“VIP及图”商标、第17263425号“爱奇艺VIP”商标、第20668823号“邦德VIP”商标、第10971057号“龙腾高端VI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2、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显著认读文字、呼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是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我委于2018年4月2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提交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vipchem”中“vip”的字体明显大于“chem”,容易被区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认读。“vip”即“贵宾”,“chem”译为“化学”。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上,容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是对服务内容、品质等特点的广告宣传,而不是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