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昌耀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兰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36315号“诺曼迪NOMAND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085535号“诺曼迪NUOMANDI”商标经变更,与本案申请人名义、地址一致,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