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夏之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3079号“華夏之韵 HUAXIAZHI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296534号图形商标因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089171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印象等方面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