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497203号“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及图 23497203

阅读:96696 2018-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天津市康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3497203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在本案评审期间,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康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702989号“蓝仁堂及图…

  申请人:康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天津市康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3497203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在本案评审期间,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康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702989号“蓝仁堂及图”商标、第4746943号“JUK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照片等。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497203号“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及图 234972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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