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亚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7732号“JETC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03687号“JET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理完成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2类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字母组合“JETCART”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英文字母组合“JETCAR”,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