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远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45381号“更嗨 GENGH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已经能够使相关公众认知申请商标所提供的服务。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资料、微信公众号截图、相关荣誉证书、合作合同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更嗨”及对应汉语拼音“GENGHAI”构成,用在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