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永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01839号“樽满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614612号“钰满樽烧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商标获荣誉证明。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烧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烈酒(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樽满钰”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钰满樽”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