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古霸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62153号“百年燕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拥有独特的寓意,且经使用已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76932号“燕赵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元素构成、识别中心、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有类似商标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读文字“燕赵”,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