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238430号“A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2及图 24238430

阅读:54926 2018-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38430号“A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177925号“A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13718号“A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外…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38430号“A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177925号“A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13718号“A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外观、图形设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A2”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A2”与引证商标一、二“A2”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肉、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29类肉、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238430号“A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2及图 2423843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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