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门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5006号“iPR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470809号“iPT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iPRP”与引证商标“iPTP”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传输设备、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