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市华夏高科信息有限公司(申请人变更后名义: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17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220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名义于2018年7月3日经商标局核准变更为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公共卫生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蒸气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