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海智辰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74447号“日子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11327494号“新硒园及图”商标、第15328908号“鼎兴缘及图”商标、第17743675号“美聚香凝及图”商标、第24140947号图形商标、第7320660号“依元素及图”商标、第24322496号“GOODBOD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其中,引证商标四、六经商标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六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