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典娜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070379号“ATHE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989719号“ATH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ATHENA”与引证商标“ATHENA”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