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华微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佳玮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00271号“可道KOT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72202号“鱼可道及图”商标、第23471674号“可道时尚”商标、第24884974号“高太郎KOTA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字体、表现形式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简介、微信公众号截图、实景照片等复印及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可道KOTAO及图”与引证商标三“高太郎KOTARO”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道KOTAO及图”与引证商标一“鱼可道及图”、引证商标二“可道时尚”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可道”,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健站、疗养院、美容服务、宠物清洁、园林景观设计、配镜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宠物清洁、植物养护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疗养院、美容服务、配镜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