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瀚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成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08071号“瀚睿智合Hiring 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瀚睿智合Hiring Intelligence”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99721号“新华锦HIKING”商标、第15236570号“HIKING”商标、第9965025号“hiving及图”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