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江龙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龙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08881号“壹酒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300853号“壹 第一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壹”,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