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康德硒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创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61427号“康德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753731号“金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95813号“WOOLD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51684号“DX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商号,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非系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的直接描述。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康德硒”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区别明显,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硒”字,“硒”为微量营养元素之一,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第30类咖啡、茶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中含有“硒”元素,从而对商品的原料、功能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