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579265号“黄河之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黄河之恋 25579265

阅读:108244 2018-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孟州市宏杉木业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79265号“黄河之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73290号“黄河之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

  申请人:孟州市宏杉木业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79265号“黄河之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73290号“黄河之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寻找赞助;会计;人员招收”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579265号“黄河之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黄河之恋 2557926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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