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泰丰堂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42458号“泰丰堂一條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汉字“一条根”系中草药名称,将其注册在外科仪器和器械、缝合材料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功效、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