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90810号“CR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072939号“铁通 RAILCOM CR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710253号“CR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246468号“CRRC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8年1月10日做出的2018撤W00136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98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标局于2017年1月11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CRC”与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英文“CRRC”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托管计算机站(网站)、云计算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质量体系认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托管计算机站(网站)、云计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