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474427号“光之道灯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光之道灯都 24474427

阅读:118862 2018-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紫明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74427号“光之道灯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02923号“光之道 GUANGZHI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600807号“光之道”商标(…

  申请人:佛山市紫明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74427号“光之道灯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02923号“光之道 GUANGZHI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600807号“光之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975320号“光之道 Gzido Electric Ligh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不会引起公众和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误购。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图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光之道灯都”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独立认读汉字组合“光之道”、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光之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风扇(空气调节)、汽车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汽车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它们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474427号“光之道灯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光之道灯都 2447442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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