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原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48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904614号“科创美沃 KUDOSMW及图”商标、第23017038号“奕飞及图”商标、第20201396号图形商标、第18836345号“朗派 LANGP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别显著,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由申请人投入到了日常的宣传和使用当中,现实中并未发生消费者对服务来源混淆或误认的情形。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版权登记证书、各引证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独立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