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扩维微波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315103号“Qualwa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07441号图形商标、第12382870号“高丝 Gaosi及图”商标、第12149624号“傲晨索星 OPENTM及图”商标、第5309919号“国浩 GUOHAO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特点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