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相知相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商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233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872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而且申请人的伞具只租不卖,与引证商标的销售方式和渠道不相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设计说明、伞的产品和使用图片、销售或服务合同、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手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伞、手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造型、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