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伦福德底盘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标(湖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44574号“ZFfami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从事汽车底盘部件的研发和销售的专业型公司,并未从事商标代理申请业务,所申请商标均为自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参展照片。
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可知,申请人未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等项目,也无证据表明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