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衢州合众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睿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450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80836号“娥江天使 凝聚爱·传递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含义及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解、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心图形”在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