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81499号“顺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08516号“顺丰SHU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4月18日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1788号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07期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36844号“顺丰S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4月18日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1789号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14期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