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斐蔬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79705号“斐素FS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59135号“泛美乐秀FAMILY SHOW FS及图”商标、第6659136号“泛美乐秀FAMILY SHOW FS及图”商标、第3139902号“宏顺FS及图”商标、第15128430号“中闽福山 FS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斐素FSTEA”指定使用在茶、寿司等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