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羿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米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46960号“羿虎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371321号“乐虎 HI-TIGER及图”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