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峡能源产业基金管理(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42269号“宝石花医疗GEM FLOWER HEALTH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178466号“喜悦之道及图”商标,第23706410号“DFRCB及图”商标,第23403398、16247206、16053213号图形商标,第4703763号“宝石花BAOSHIHU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显著识别部分、构图设计、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六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六被提起撤销申请的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水机出租、旅游房屋出租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饮水机出租、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三、四、五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