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858920号“agiowoo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giowood 22858920

阅读:106209 2018-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亚都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58920号“agiow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家具生产、销售企业,“AGIO”作为其旗下主打的家具品牌,其商标“agio及图”已为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

  申请人:亚都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58920号“agiow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家具生产、销售企业,“AGIO”作为其旗下主打的家具品牌,其商标“agio及图”已为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2、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461266号“ai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就第19、20类上的“AIGO”与“AIGO”系列商标达成共存协议。引证商标注册人并就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出具了同意书,说明双方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官网介绍;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3、在先案件判决书;4、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达成的《共存同意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其在《同意书》中称同意申请商标在第19类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858920号“agiowoo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giowood 228589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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