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新海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176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03、04、05、06、14、19、20小组上的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17小组绘画材料商品上,与第10924968号“蚂蚁卫士MAYI GUARD及图”商标、第18034201号“蚁乐园及图”商标、第4493806号“金蚂蚁GOLDAN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第10423440号“蚂蜂窝旅行网WWW.MAFENGWO.CN及图”商标、第10423455号“ME旅行ME TRAVEL及图”商标、第1118664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六)不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绘画材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绘画材料以外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当然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画材料商品上与前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画材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画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