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壹肆玖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72564号“1492PLUS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12274号“PLUS 365及图”商标、第11728292号“Plu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42244号“D PLUS及图”商标、第11376361号“GL plus”商标、第22235771号“艾普乐士 Plus及图”商标、第18124164号“澎润收益管理 PLUS REVENUE MANAGEMENT及图”商标、第6987586号“plus1000及图”商标、第23699910号“PLUS及图”商标、第24426829号“车 PLUS”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