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0303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5403030

阅读:80334 2018-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云物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030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06367号“杰立 Zieli Z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23383号“大泽 DAZ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

  申请人:深圳市云物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030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06367号“杰立 Zieli Z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23383号“大泽 DAZ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即使近似,也仅在3503类似群组上近似,在其余服务项目上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构图要素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40303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540303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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