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森佐庀萨尼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31223号“GABRIEL PISA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作为一个整体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12183号“加贝丽 GAbri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裘皮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心式紧身运动衣、内衣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GABRIEL”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Gabriel”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加贝丽”呼叫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定的联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