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209186号“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 Beijing International Coin Exposi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 Beijing International Coin Exposition 25209186

阅读:126328 2018-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新文时代金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09186号“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 Beijing International Coin Exposi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 Beijing Internati…

  申请人:北京新文时代金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09186号“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 Beijing International Coin Exposi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 Beijing International Coin Exposition”是2017年经国家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双重批复,举办的国家级钱币博览会。中国金币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直属机构。申请人作为中国金币总公司在京设立的子公司,具体负责办理“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的一切事物,按照金币总公司要求注册保护“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品牌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易误导消费者,而是向消费者明确该品牌博览会的“身份”,便于消费者识别,从而区别其他民间组织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原件):1.商服贸批[2017]489号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2017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的批复;2.银函[2017]7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举办2017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的批复;3.申请人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 Beijing International Coin Exposition”,指定使用在纪念币、铜纪念币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提供者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209186号“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 Beijing International Coin Exposi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 Beijing International Coin Exposition 252091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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