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养食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84497号“K-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11201号“KIF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55482号“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10418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分别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及视觉效果等方向相近,且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三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