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海承明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海尚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99383号“偃月坊 YanYue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693871号“偃月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偃月坊”与引证商标汉字组合“偃月荟”均含有“偃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它们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