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沐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12045号“mi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9130号“M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ii”与引证商标经艺术化设计的英文“MII”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和美容服务;按摩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