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耀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32609号“宅美优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86893号“宅美Zhaimei及图”商标、第9610092号“美宅网及图”商标、第18850227号“美宅”商标、第8993961号“宅宅美”商标、第23409385号“宅美家ZHAIME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3月20日。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宅美优配”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显著认读汉字“宅美”、“宅宅美”和“宅美家”均包含汉字“宅美”;与引证商标二、三“美宅网”和“美宅”呼叫、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