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胸科医师学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695601号“CHEST SE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CHEST SEEK”具有“胸部探索”等相关含义,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构成了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之情形,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