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妙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49957号“妙施 MUSE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496702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5020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663458号图形商标、第17826729号图形商标、第17826699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特点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