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245274号“背锅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背锅侠 25245274

阅读:25737 2018-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鹦哥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智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45274号“背锅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商标,具有商标显著性,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及宣传,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

  申请人:北京鹦哥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智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45274号“背锅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商标,具有商标显著性,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及宣传,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背锅侠”构成,系网络用语,指为他人承受过错的人,将其用在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245274号“背锅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背锅侠 252452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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